杭汽轮B(20077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5H0923号 致: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在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向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的交易行为中,担任杭汽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TCYJS2025H050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法律意见书》出具至今有关批准和授权、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就以上补充核查事项,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新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吸收合并方的批准和授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 6月 6日,海联讯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以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2、被吸收合并方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 6月 6日,杭汽轮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下列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有)。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 被合并方的信息披露 根据杭汽轮的公开信息披露内容并经本所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汽轮就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如下: 1、2025年5月24日,杭汽轮公告了《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和文件。 2、2025年6月6日,杭汽轮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其他相关议案,并随后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公告。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汽轮就本次交易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汽轮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5H0923】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斌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俞晓瑜 签署:_____________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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