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拟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综合考虑其履职情况,经公司与其充分沟通协商,确定杨波先生的薪酬为5万元/年(税前),周付春先生的薪酬为15万元/年(税前),张帆先生的薪酬为15万元/年(税前)。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
| |
| |
| |
| |
|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 |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第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
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
| 围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
| |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 |
| |
| |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
| |
| |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 |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 |
| |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
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
事会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
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
…… | 第四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董事的候选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选举;
(二)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如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其规则如下: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
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
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
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
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
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
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
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 |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如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其规则如下:
(一)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
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
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
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
选举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
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
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
效。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数
总数超过了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则按
以下情形处理:该股东的表决权只集中选举
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
权计算;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
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
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额,直至
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
表决权为止。如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
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
废,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
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
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
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
(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当
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
董事人选。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
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
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四)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
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五)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
1、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
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
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
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
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审计委员会
委员、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
| 新增: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新增: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
|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
|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
|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
| |
| |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
| |
|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 |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
|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
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计持
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
面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
上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生效
后的三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二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
职报告生效后的三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二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2
名。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6-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
事不少于全体董事的1/3。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
| |
| |
|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
| |
| |
| 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 |
|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一条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
|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第一百八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拟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熠君女士、张慧鹏先生、王福山先生、杨波先生、周付春先生、张帆先生(简历详见附件)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确认了上述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符合董事任职资格,征求候选人本人意见后,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张熠君女士,196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年8月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历。2014年至2016年在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班学习。1992年4月至1997年12月任河北省秦皇岛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1997年12月创立公司,历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6月至今历任汇恒投资执行董事;2011年11月至今任汇泽恒通执行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正和设计院董事长及总经理;2011年5月至今任河北省风景园林学会副理事长;2014年5月至今任河北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副会长,2021年7月至今任数字科技董事长,2022年12月至今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2024年1月至今任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副会长,2024年4月至今任湖泊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理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张慧鹏先生,198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7年11月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2007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山西区域经理、副董事长、副总裁;2018年4月至2024年12月任六盘水市正和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6月至2024年8月任正和产业运营总经理、执行董事;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厦门正和总经理、执行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数字科技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王福山先生,199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2010年进入清华大学学习,先后获得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学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经济学专业)、工学博士学位(水利工程学科)。在校期间曾担任清华大学水利系第五十一届学生会副主席、清华大学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辅导员、清华大学团委宣传部副部长、清华大学时事大讲堂主任、清华大学全球治理与国际组织发展协会创始人及首任理事长。2019年7月至2023年3月就职于国家开发银行。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就职于北京云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投资经理。现负责公司人工智能板块业务。
杨波先生,196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天津大学工学博士(2006.7),哈尔滨工程大学工学硕士(1995.5),天津大学工学学士(1986.7)。1986年7月至1989年3月任
工业总公司北海船厂助理工程师;1989年3月至2003年3月任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副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15年7月任URS/伟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技术董事,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艾奕康(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兼任天津市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城市规划协会副会长,天津理工大学特聘教授等社会学术工作。在城市规划、生态修复、景观设计、海岸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广泛专业影响。
其经验涵盖地产发展、产业研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的规划、设计、咨询、管理,曾获得十余项国家和省市级设计和建设奖项,以及多项IFLA和英国景观学会等国际设计奖。现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周付春先生,197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至2002年5月就职于北京市第一水利工程处,历任劳动人事科副科长、项目副经理、企管部部长。2002年5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金河水务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3月任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水
分会会长至今;2021年7月任北京水利工程协会秘书长至今。2011年至2021年连续十年获“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称号。2012年12月、2016年12月分别当选为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第五届政治协商会议委员。
张帆先生,智能技术领域的连续创业者,在汽车、旅游、企服等多个领域有超过十年智能技术的产业落地经验,曾任智谱COO,大搜车集团CTO,元因智能、妙计旅行创始人和CEO。曾在字节,腾讯,搜狗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巴黎十一大硕士,法国梅斯大学硕士。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程序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拟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梁文昭先生、章友先生、王爽女士(简历详见附件)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确认了上述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征求候选人本人意见后,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梁文昭先生、章友先生、王爽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梁文昭先生,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3年至2002年,任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2002年11月至2016年4月,任深圳市友联时骏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友联时骏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任深圳和骏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7月至今,任深圳和骏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芯思杰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华南生物医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赛元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
章友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学学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2005年至2015年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2015年至2018年任深圳市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投资总监;2018年至2020年任深圳市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至今任深圳市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清华大学金融硕士行业导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香港校友会副秘书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爽女士,197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年6月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学历,会计高级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2001年8月至2010年8月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任高级审计经理;2012年5月至2017年5月任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任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9月至2024年5月,历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