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股份(30082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内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类型;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6月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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