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30096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债券代码:123256 债券简称:恒帅转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3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2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7,354,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95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040,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1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1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24%。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阮芳洋、常青青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326,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反对26,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6%;弃权1,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6,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85%;反对26,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93%;弃权1,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84,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1%;反对69,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18%;反对6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阮芳洋、常青青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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