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600328):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时代广场B座1410 电话:0472-7159669 传真:0472-7159669 邮编:014060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盐化工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中盐化工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盐内蒙古化工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盐化工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出具。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中盐化工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对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盐化工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盐化工保证,其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盐化工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之目的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盐化工本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监事会于2022年5月21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届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关联董事周杰、李德禄、屈宪章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11、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2、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 13、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4、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5、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33%。 根据《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年 6 月 30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5年 6月 30日届满。 (二)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成就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33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12,66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后续应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办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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