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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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系由南京腾亚精工科技有
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南京市江宁区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号为:91320115724558026B。 | 第二条 公司系由南京腾亚精工科技有
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南京市江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号 为 :
9132011572455802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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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
(注:其后条目序号依次顺延,仅涉及
条目序号修订的条款不逐一列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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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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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电、气动工具及配件、塑料五金制品、
日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
路货物运输;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电、气动工具及配件、塑料五金制品、
日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
路货物运输;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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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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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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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下:
…… | 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7,5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175.792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175.792
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175.79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4,175.792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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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其后仅涉及将“股东大会”表述
修改为“股东会”的条款不逐一列示。)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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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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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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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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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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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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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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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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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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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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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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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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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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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删除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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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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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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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四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十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和提
供担保除外);
(十五)(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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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工持股计划;
(十七)(十四)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
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
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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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
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
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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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
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
比例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
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
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外,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
应程序。 |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 |
第五十三条 ……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七条 ……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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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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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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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 | 第六十条 监事会有权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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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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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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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前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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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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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 第六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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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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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发出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
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
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内容,且相关补
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通知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
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对提案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计
持有公司 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发出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
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内
容,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通
知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
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内容进
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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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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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 3%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
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
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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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的身份信息;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
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要求
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的身份信息;
(五)(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六)(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
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要求
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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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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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
| |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七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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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九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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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总经理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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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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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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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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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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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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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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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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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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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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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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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五)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五)公司在连续 12个月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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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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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包括: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7.1.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包括: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7.1.1条第一款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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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 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六)与关联人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
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 第一百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超过 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
照本章程第四十七五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评
估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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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
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
理财。
……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
托理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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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
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的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
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程第九十六一百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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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一百〇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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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 3%以上的
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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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
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
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
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
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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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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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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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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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的,或者决议效力存在
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
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
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
法律意见书。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的,或者决议效力存在
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
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
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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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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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每届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
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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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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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权;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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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
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会
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
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任。董事辞职任应向董事会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
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
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公司
将在 2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
辞职任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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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其他各项忠实义
务在董事任期结束之日起 1年内仍须遵守。
离职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职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
止;其他各项忠实义务在董事任期结束之日
起1年内仍须遵守。离职董事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但最短在董事任期结束之日起
1年内仍须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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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任。 | 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第一百三十二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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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 4 3人,
职工代表董事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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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人,独立董事 4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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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贷款、对外担保事
项、租赁或者出租资产、委托理财、赠予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许可协议签订、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资产报废或坏帐损失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资
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贷款、对外
担保事项、租赁或者出租资产、委托理财、
赠予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许可协
议签订、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资产报废或坏帐损失等
事项;
(九)(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十)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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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制度;
(十二)(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规定的其他职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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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
抵押、银行贷款、对外担保、租赁出租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资产
报废或坏帐损失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
抵押、银行贷款、对外担保事项、租赁出租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资产报废或坏帐损失等事项的审
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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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履行董事会审议后程序并及
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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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百四十二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委
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
照交易类型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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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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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职务。 | 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或要求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 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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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除本
章程另有规定外)。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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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百六十二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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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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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除前条规定情形外,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形外,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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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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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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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
程的规定,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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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六)(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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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以下简称“独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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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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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资格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独立董事。 |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
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董事资格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独立董事。 |
第一百八十五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
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董事的规
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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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置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四个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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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制订公
司发展战略计划。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制订公
司发展战略计划。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权就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九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六条。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审批本章
程规定限额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租入租出资产、委托受托管理资产、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
转让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关联交易、资产
报废或坏帐损失等事项。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总经理负责审批本章
程规定限额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租入租出资产、委托受托管理资产、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
议、转让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资产报废或坏帐损失对外捐赠等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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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第二百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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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 | 第二百〇三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 |
| |
第二百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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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二百〇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所有条款。 | 第七章 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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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二百二十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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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该
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股东
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该
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股东
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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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
1/2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
1/2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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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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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内
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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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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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八条。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九条。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条。 | 第二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
部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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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二百五十一条。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快递、传真、电话或
专人送出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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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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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二条。 |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的担保。 |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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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七条。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八条。 |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九条。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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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六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六十六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六十六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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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二百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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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二百六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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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受理破产申
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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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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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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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二百七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的法人,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 第二百七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以上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未超过 50%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的法人,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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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
不一致之处,则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
不一致之处,则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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