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30112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2日 15:54:16 中财网
原标题:腾亚精工: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6月)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规定所列主体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构成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评估: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上述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等交易作出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即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