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30112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2日 15:54:13 中财网
原标题:腾亚精工: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达到上述标准的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要求被担保方以抵押或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全资子公司间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根据责任的大小,公司将给予相应的批评、记过、免职等处分,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审核除定期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公告,并以董事会名义依法披露;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该授权须经全体董事 1/2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自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第十三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以前通知。

第十五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日期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视频、电话、电子信息、电子邮件、快递、传真)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当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除涉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就下列涉及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五)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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