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股份(87147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00:25:57 中财网
原标题:巨能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19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相关机构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此作出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等关系。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 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事项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不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为:
(一)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议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向董事会提交;
(二)公司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由公司股东会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公司相关部门将关联交易履行过程中的主要文件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以供董事及股东查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的,分别适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第四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履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发布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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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6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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