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股份(87147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19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如有,下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提供对外担保;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 11、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3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较大金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公告,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