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301358):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楼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 6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士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等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1、2024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4、2024年 4月 22日至 2024年 5月 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 5月 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4年 5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4年 7月 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5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作出《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8、2025年 6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7.012元/股调整为 16.855元/股。本次价格调整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一个归属期可申请归属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年 7月 3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在 2025年 7月 3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四、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 12人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资格;以及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9.856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3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达到 1.0,公司将对其当期不能归属的 0.6405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以上合计作废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4965万股,作废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剩余 1,184.7115万股。根据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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