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30068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3:35:14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黑马: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黑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创业黑马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创业黑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主体;
7、上述自然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创业黑马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6日。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存在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 相关自然人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情况

序 号姓名关联关系累计买入 (股)累计卖出 (股)截至2025年6月 6日结余股数 (股)
1潘家华交易对方潘勤异之亲 属1,5001,5000
2常颖交易对方董宏之亲属4,3004,3000
针对上述交易,潘家华、常颖就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项出具了如下说明及承诺函: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行为,系基于本人自主决策的证券投资行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发生时,本人未知悉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2、在创业黑马本次筹划实施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创业黑马股票或操纵创业黑马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创业黑马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若本人上述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且需退还创业黑马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 相关机构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创业黑马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4年12月18日,创业黑马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30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人民币40元/股(含本数)。截至2025年2月7日,创业黑马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创业黑马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22,300股,占创业黑马总股本的0.37%。

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创业黑马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创业黑马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情形。

针对创业黑马回购股份的行为,创业黑马已在《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确认并承诺“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创业黑马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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