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30031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3:25:51 中财网
原标题:任子行: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七)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年 4月 26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年 4月 28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24年8月 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42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5年 6月 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景晓军先生、林飞先生、李志强先生、马萍女士: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任子行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5年 3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鸿)51%的股权;2016年 8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 5%的股权;2017年 7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 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

2018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 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 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 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 2月 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年度及 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二)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年 4月 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6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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