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300767):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3:25:33 中财网

原标题:震安科技: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六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15 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4 释 义 ...............................................................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 8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情况核查 .................................... 12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情况的核查 ............................................ 16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 1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17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 17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核查 ............................. 17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 18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 18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19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9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9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19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核查 ............................... 20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4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40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 4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核查 ....................... 4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41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 41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计划 .............................................................. 41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41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42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42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4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42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 43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 43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 44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 4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45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45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的核查 ......... 46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 46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 46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4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 4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 46 十一、第三方聘请情况的说明 ....................................... 47 (一)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 4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 47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47 十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47
释 义

本报告书、详权报告 书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震安科技、上市公 司、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 创技术、深圳东创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三鑫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同心园深圳市同心园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建发战投深圳市特区建发战略新兴产业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湖州嘉泰湖州长创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睿产投张家港创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明振华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凯韦铭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东创技术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全部股权,间接持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震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50,072,9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8.12%),从而 间接控制震安科技
本次表决权放弃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 33,154,923股股份表决 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00%)
《股权转让协议》《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创三 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联储证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若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除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及《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深圳市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 11、13、15号深圳市软件产 业基地 5栋 4层
法定代表人宁花香
注册资本6,912.2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6838F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9年 11月 30日
经营期限2009年 11月 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通信设备、安防设备、汽车配件、医疗器 械、电子信息产品的注塑结构件、零部件及五金结构件、零部件的解决 方案及模具研发、产品制成与销售。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 11、13、15号深圳市软件产 业基地 5栋 4层
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宁花香东创技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创技术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1宁花香30,993,35344.84%
2潘洪波6,306,8009.12%
3深圳市特区建发战略新兴产业私募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72,5006.33%
4宋卫初4,136,0165.98%
5刘军平4,071,9925.89%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6周义云3,467,0325.02%
7深圳市同心园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68,0494.87%
8东莞科创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4.34%
9阎龙芳1,898,0862.75%
10任晗熙1,800,0002.60%
11六安市裕科股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750,0002.53%
12刘毅1,380,0002.00%
13王为东1,378,6721.99%
14朱民民960,0001.39%
15萧振钊240,0000.35%
-合计69,122,500100.00%
(2)2025年 5月 16日,创睿产投与东创技术和宁花香、周建旗签署《关于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份认购协议》;2025年 5月 22日,湖州嘉泰与东创技术和宁花香、周建旗签署《关于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份认购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增资正在办理股份登记。上述增资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其他股东
东创技术

上述增资完成后,东创技术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比例
1宁花香30,993,35336.90%
2湖州长创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499,62012.50%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比例
3潘洪波6,306,8007.51%
4深圳市特区建发战略新兴产业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4,372,5005.21%
5张家港创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74,8425.21%
6宋卫初4,136,0164.92%
7刘军平4,071,9924.85%
8周义云3,467,0324.13%
9深圳市同心园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68,0494.01%
10东莞科创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3.57%
11阎龙芳1,898,0862.26%
12任晗熙1,800,0002.14%
13六安市裕科股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50,0002.08%
14刘毅1,380,0001.64%
15王为东1,378,6721.64%
16朱民民960,0001.14%
17萧振钊240,0000.29%
-合计83,996,962100.00%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增资前,宁花香直接持有东创技术 44.84%的股权,同时通过同心园控制东创技术 4.87%股份的表决权;增资完成后,宁花香直接持有东创技术 36.90%的股权,同时通过同心园控制东创技术 4.01%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花香是东创技术的控股股东,周建旗为东创技术的总经理,宁花香、周建旗夫妇为东创技术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基本情况如下:
1、周建旗

姓名周建旗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姓名周建旗
身份证号430181************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周建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 6 月出生,硕士学历。

1991年本科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1997年硕士毕业于中南大学。1997 年至2000 年,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00 年至 2012 年,历任深圳市都乐门餐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5 年至今,任深圳市南方博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至今,任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宁花香

姓名宁花香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30602************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宁花香,女,1968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至1995年,任湖南省洞庭氮肥厂技校老师;1995年至1997年,任湖南省洞庭氮肥厂子弟学校老师;2000 年至 2003 年,任深圳市美丽狮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董事;2004 年至 2010 年,任上海市都乐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 年至2013 年,任深圳市建升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至 2014 年,任深圳市建升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至今,任深圳市建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至 2020 年,任广东建升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建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009 年至 2020 年,历任深圳市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东莞市东创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东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至今,任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情况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创技术主要业务是精密模具制造、塑胶产品注塑、自动喷涂、丝印、电镀、组装等,专业从事手机外壳、通信设备塑胶结构件等精密产品的制造。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仅列示控制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和业务情况如下:

序 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 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1苏州东创智造科 技有限公司10,000100%江苏省 苏州市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 工;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模 具销售;模具制造;喷涂加工; 塑胶表面处理;橡胶制品制造; 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 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浙江东创精艺科 技有限公司5,000100%浙江省 湖州市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 部件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 工;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工 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模具制 造;模具销售;喷涂加工;塑胶 表面处理;橡胶制品制造;橡胶 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 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 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 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3南宁东创智能制 造有限公司2,000100%广西壮 族自治 区南宁 市一般项目:模具制造;塑料制品 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 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 售;五金产品研发;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 子元器件制造;新材料技术研 发;专业设计服务;专用设备制 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汽车零 配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 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4东莞市东创技术 有限公司1,000100%广东省 东莞市研发、产销:塑胶制品、手机外 壳、通讯导航机壳、模具、五金 制品;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及销 售;批发业、零售业;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5深圳快飞时代科 技有限公司300100%广东省 深圳市家用电器研发;五金产品研发;软件 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汽车零部 件研发;5G通信技术服务;电子产 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通 讯设备销售;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基 础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零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家用电器销售; 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玩具销售;数据 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 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序 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 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6东莞市东创精艺 技术有限公司200100%广东省 东莞市一般项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 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 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金 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型 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能源汽车 电附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 发;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 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物联网 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结构 制造;5G通信技术服务;有色金 属铸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 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7深圳东创创新智 能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0,00087.5%广东省 深圳市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 用软件开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 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 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 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8湖南日新科技有 限公司1,20085%湖南省 株洲市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摩 托车及零部件研发;塑料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销售;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轨道交通工程机械 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 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高铁 设备、配件销售;摩托车零配件 制造;纸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 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 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序 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 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9广东东创精密技 术有限公司1,80070%广东省 东莞市一般项目:五金产品研发;智能 机器人的研发;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通信设备制造; 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 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 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安 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服务消费 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 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 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 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液 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 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海洋工程装 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金属结 构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10深圳东创智慧科 技有限公司30065%广东省 深圳市一般经营项目是:物联网技术服 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 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人工智 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 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 资源与技术平台;生物质能资源 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互联网数 据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智 能机器人的研发;电子产品销 售;国内贸易代理。卫星通信服 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 造;家用电器销售;宠物服务 (不含动物诊疗)。(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 目是:无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东创技术外,宁花香、周建旗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深圳市耕德 更远创业有 限公司6.0090.00%广东省深圳市一般经营项目是:为创业企 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经营电子商务;投资兴办实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除外)
深圳市同心 园创业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1,100.0026.82%广东省深圳市一般经营项目是:为创业企 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创业信息咨询业务;投资兴 办实业;(同意登记机关调 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以登 记机关登记为准)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海关失信企业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宁花香董事长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刘军平董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张燕红董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宋卫初董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是(新西兰)
孙正强董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周建旗总经理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曾秀平监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周义云监事会主席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易晶职工监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潘洪波副总经理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廖志勇副总经理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刘瑾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创技术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或担任海关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努力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 12个月内不排除为了稳定和强化上市公司控制权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拟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8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因本次收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且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李涛担任震安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华创三鑫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 25%,李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1、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5年 6月 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收购;
(2)2025年 6月 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签署《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2025年6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涛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2、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手续。

经查阅相关会议文件,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层股权转让和表决权放弃。

2025 年 6 月 1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签署《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将其持有的华创三鑫的股权转让给东创技术。2025 年 6 月 1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涛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

东创技术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华创三鑫的全部股权,间接持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72,9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8.12%;同时,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 33,154,923 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12.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创技术将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 100%股权,东创技术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夫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 100%股权,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50,072,9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8.12%;同时,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33,154,923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比例单位:%

股东名 称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表决权 股份数量表决 权 比例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表决权 股份数量表决权 比例
华创三 鑫(原 实控人 李涛)50,072,94418.1250,072,94418.120000
李涛47,754,03017.2847,754,03017.2847,754,03017.2814,599,1075.28
华创三 鑫(新 实控人 宁花香 和周建 旗)000050,072,94418.1250,072,94418.12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创技术将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 100%股权,东创技术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夫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如下披露:
1、《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买方: 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卖方一: 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卖方二: 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李涛
甲方、乙方 1、乙方 2、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中国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震安科技,股票代码:300767,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三鑫”)系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50,072,9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12%。乙方 1、乙方 2 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之股东,其中乙方 1 持有华创三鑫 54.7619%股权、乙方 2 持有华创三鑫45.2381%股权。

3、丙方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754,03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28%。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人民币 276,291,028 元,华创三鑫持有上市公司 18.12%股权(对应上市公司 50,072,944 股)。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而持有华创三鑫 100%的股权,并通过转让完成后丙方放弃部分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控制权转让”)。

5、本次控制权转让实施完成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不变,甲方将通过控制华创三鑫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由李涛先生变更为甲方实际控制人,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有鉴于此,各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释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根据本协议上下
文应当作出不同理解:

释义项释义内容
震安科技、 上市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集团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目标股权指乙方持有的华创三鑫全部 100%股权,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0,072,944股股份
丙方、实际 控制人指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涛
转让方、乙 方指乙方 1: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 2:北 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华创三鑫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收 购方、甲方指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各方指本协议签约方全体,即甲方、乙方 1、乙方 2、丙方
一方指本协议签约方中的任何一方
本次转让/ 本次股权收 购指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受让取得目标股权
签署日各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如本协议文首所示
交割指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
交割完成 日指实际完成交割的日期,即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第四条向甲方/受让方 交付所列文件和完成所列事项的当日
过渡期指签署日(不含该日)至交割完成日(含该日)的期间
权利负担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为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设定的权利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负担或受益权、使用权等用益负 担
重大不利变 化指以下任一变化、事件或影响:(1)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的 主体资格、业务经营、资产、利润、债务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或 经营结果或前景产生或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中不利变动绝对值在 目标上市公司净资产 5%以上的构成重大;(2)对或将对本协议的有 效性或可执行性有重大损害;(3)对或将对转让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或 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关的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
其他重大事 项本协议中其他未明确的重大事项标准参考深交所信息披露的标准。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含不时修订的版本)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外的所有日期
税费指任何司法管辖地的税务、财政或其他行政机关征收的税、费、关 税、预提税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2 标题
本协议每一条款之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不构成对该条款内容的任何解释或说明,如该等标题之表述与相应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其对应条款之表述为准。

1.3 附件
本协议引用的内容及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同直接写入本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效力,提及本协议应视为包括引用的内容及附件。

1.4 协议起草
本协议各方共同参与了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如果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理解,不得以该等条款系某一方起草为由而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这一方的含义推断及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条 本次控制权转让
2.1 整体方式
各方同意,甲方为本次控制权转让的受让主体。本次控制权转让包括下述的本次股权转让以及表决权放弃。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甲方将通过华创三鑫间接取得上市公司 18.12%的股份,在股份转让交割完毕后,各方同意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放弃上市公司 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甲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2.2 本次股权转让
2.2.1 甲方拟通过受让乙方持有的华创三鑫 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12%,共计 50,072,944股股份。其中,乙方 1向甲方转让华创三鑫 54.7619%的股权,乙方 2向甲方转让华创三鑫 45.2381%的股权。

2.2.2 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华创三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以上市公司市值为 34 亿元为定价基础,上市公司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2.3037元(四舍五入后计算),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616,080,000.00 元(大写:陆亿壹仟陆佰零捌万元整)。其中,应当支付乙方 1 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337,377,114 元(大写:叁亿叁仟柒佰叁拾柒万柒仟壹佰壹拾肆元整 ),应当支付乙方 2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278,702,886元(大写:贰亿柒仟捌佰柒拾万贰仟捌佰捌拾陆元整)。

2.3 表决权放弃的安排
为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各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后,丙方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2%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在下列任一情形满足之日终止:
(1)华创三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超过 12%(含本数);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满48个月(该期限在届满前可由甲方和丙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延长); (3)各方就表决权放弃的终止达成书面协议;
(4)宁花香、周建旗实施股权转让等行为导致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2.4 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本协议签订后,在宁花香、周建旗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期间,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受控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形成一致行动、将其所持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征集投票权或作出其他安排等)单独/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以任何形式将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本协议签订后,针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日常经营活动和本协议签署前已公告的事项除外),乙方促使并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但甲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

第三条 本次股权转让
3.1 转让标的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转让,甲方根据本协议从乙方受让华创三鑫 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0,072,9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8.12%。标的股权附属的全部权益,包括在该股权上产生的任何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等,随着本次股权转让一并由甲方享有。
3.2 付款安排
3.2.1 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后,甲方在签署协议的当日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4,000 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保证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的当日,本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3.2.2 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十(50)个工作日,最晚不超过七十(7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市公司及华创三鑫的尽职调查且出具尽调报告,并取得令甲方满意的尽调结果(即目标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定义,华创三鑫无潜在重大风险和重大债务)。

3.2.3 启动尽调期间,设立以乙方指定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甲方在尽调完成后并获得满意的尽调结果十(10)个日历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至本次交易总金额 90%的转让款(即除已支付的保证金外,还需支付人民币 514,472,000元,大写:伍亿壹仟肆佰肆拾柒万贰仟元整)。

3.2.4 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之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释放共管账户内本次交易总金额 50%的转让款。释放完成后,双方在五(5)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3.2.5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备案登记后二(2)个日历日内,双方同意解除共管账户内剩余资金的共管,由乙方对剩余的本次交易总金额 40%的转让款进行自行支配。

3.2.6 甲方承诺,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备案登记后的 30个日历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在董事会改组完成的十(10)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本次交易总金额 10%的转让款(即人民币61,608,000 元,大写:陆仟壹佰陆拾万零捌仟元整)。本次转让价款支付的安排可在后续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进行更具体的约定。

3.2.7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或及时解除共管的,每延期一天,甲方每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或未按期解除共管金额的 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延期超过 10个日历日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股权转让交割条件
4.1 条件细则
4.1.1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的重大方面已经充分、完整披露了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1.2 乙方、丙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历史沿革重大方面合法合规,至目标股权转让交割日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事件及作为或不作为事项;乙方,丙方承诺,截至目标股权转让交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能或潜在因素会导致上市公司被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4.1.3 甲方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调报告,未发现乙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三方理解并一致同意,上述先决条件是三方后续款项支付和股份交割的前提条件,除非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经甲方书面豁免,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余各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就终止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4.2 甲方的尽调报告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最晚不超过 7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尽调未发现乙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即视为条件达成。尽调完成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尽快推动实施目标股权的转让,如交割完成前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视为乙方违约。若甲方未在前述约定日期内完成尽职调4.3 本协议签署后,相关方应及时向其他方通报相关先决条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共同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各方均就签署本协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会违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不会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不会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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