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600754):锦江酒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2:45:26 中财网
原标题:锦江酒店:锦江酒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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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彼等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经不时修
订)不时订明的独立性规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
任命。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机构,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
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秘书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
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及检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以制定上述薪酬计划或方案,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
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任何因彼等离职或终
止聘用或委任而应付的补偿金金额),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绩效考核;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任何因
彼等离职或终止聘用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
合约条款一致;如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
致过多;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虑同类
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
雇佣条件;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负责制定、
变更并向董事会提出对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十七章所述的股份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的建议;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负责制定并
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建
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过股东会批准的之外,
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
有利条件,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公司首席
执行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供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参考: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讨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讨论结果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
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
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
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
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
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
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
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且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工作细则所要考核
的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之
外的董事。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首席
执行官、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监管规则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
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执行。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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