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600754):锦江酒店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2:41:14 中财网
原标题:锦江酒店:锦江酒店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提升
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进一步保护公司相关方利
益,加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识,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投
资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彼等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经不
时修订)不时订明的独立性规定。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时,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委员会日常
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战略规划部、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等相
关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相关议案、制度和
报告的拟订及培训、调研等其他日常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的策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事项,监督ESG事
项年度履责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
相关方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
协议、工作组审核意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及意见等。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董
事会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
开。

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
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且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
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
行。公司原《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所适用的法律、法
规、监管规则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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