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600754):锦江酒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 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彼等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不时订明的独 立性规定,且应为提名委员会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 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和首席执 行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标准、程 序及方法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 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 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 议; (五)定期综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技能、知识及经 验,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和 选任采用以下流程: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在股东通函中列明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 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 因,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该名 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六)检讨董事会(或雇员)多元化政策,监察董事会(或 雇员)多元化政策的执行,并定期检讨及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 告内披露有关董事会(或雇员)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检讨及 讨论进行任何必要的修订,以及就任何有关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以供批准;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 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且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行。公 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所适用的法律、法 规、监管规则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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