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600649):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效监督,提高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 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 审计风控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并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 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并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风控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风控部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风控部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风控部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 核。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风控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风控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风控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风控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 导公司审计风控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风控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并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 善的事项及相关建议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有紧急情况 的可以豁免提前发出召集通知,但召集人或提议人应当在会 上说明原因。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风控部必须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 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细则同步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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