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600649):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过半数。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评程序: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体系和程序,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体系应将环境(E)、社会(S)及治 理(G)相关指标纳入核心考核维度。若发生ESG相关特殊 事件,须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责任认定,对相关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得分进行增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召集人或过半数委员提议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有紧急情况的可以豁 免提前发出召集通知,但召集人或提议人应当在会上说明原 因。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 保存。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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