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
基于上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定: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2.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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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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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
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
执行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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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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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壹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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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及出资方式如下:
......
发起人已于公司变更登记前足额缴纳所认缴
的出资。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
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
下:
......
发起人已于公司变更登记前足额缴纳所认缴
的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03,851,1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壹元 |
第十七条
公司总股份数114,478.9273万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114,478.9273万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14,478.9273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4,478.9273万
股。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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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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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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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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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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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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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东。 | 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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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上述资料的,应提前向
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内容及目的,
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证明,同时
签署《保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将在工作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关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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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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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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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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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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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
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的仍包括在内);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
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
上的关联交易;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含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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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超
过30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
除外),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 | 除外)、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及
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
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
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
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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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
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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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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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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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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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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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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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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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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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
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
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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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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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若公司有副董事长,则
由副董事长主持;若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若公司有副董事长,则
由副董事长主持;若无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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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解释和说明的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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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容应当围绕所审议的议案,不得泄露公司商
业机密,不得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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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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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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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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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独立
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如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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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补选。 |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董事其他忠实义务在其任期届满
或辞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
于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应包括2名职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
会应包括2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〇六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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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〇九条
......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东大会审议;
...... | 关联交易应由股东会审议;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公司相关的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公司相关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等事宜。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
第一百五十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条 | 第一百八十条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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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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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
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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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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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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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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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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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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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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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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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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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均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超过”、
“多于”不含本数。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2025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