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002108):沧州明珠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不少于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不低于1/3。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述规定外的部分职权,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方面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以上且低于25%(不含)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 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二)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方面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且低于30%的。前述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三)对外担保方面 除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在股东会审议权限以下的关联交易。 (六)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的捐赠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以下称“交易事项”),除明确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其他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不披露的交易事项原则上由经理层行使。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置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处理董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及专业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为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负责对股权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 (五)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董事会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否则会不利于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投资部、会议召集人、高管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三十四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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