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化股份(00300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1:31:08 中财网
原标题:壶化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秦东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海湾大厦-8楼一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6月 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75,48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5,09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0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39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39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39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

3、董事11人,出席11人;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4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49%;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5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5,4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235%;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6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4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235%;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6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侯镇山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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