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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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2000]79
号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2000]第37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0
年10月31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4000000002264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2000]79
号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2000]第37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0
年10月31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072553187X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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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05年4月 | 第三条 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05年4月 |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13511.1万股,于2009年6月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符合条件
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255.3191万股,于2010年12月16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2011年8月15日股东大会批准
通过,公司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以2011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7,766.4191
万股为基数,每10股资本公积转增10股,
转增后,公司股本由27,766.4191万股增加
至55,532.8382万股。
经公司2012年4月20日股东大会审批
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
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5,532.8382万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55,532,838.20元;2011年度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转增后,公司股本由55,532.8382万股增加
至83,299.2573万股。
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
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4,326,464股,
新股于2017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本由83,299.2573万股变更为
100,731.9037万股。
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完成第一次股权
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5,598,000股,股本由100,731.9037
万股变更为101,291.7037万股。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于2018年6月
6 日实施完毕,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506,458,518股,股本由101,291.7037万股
变更为151,937.5555万股。
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4,278,835股,
新股于2021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本由151,937.5555万股变更为
179,365.4390万股。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
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注销,注销股
数为 92,973,035 股,公司股本由 |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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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65.4390万股变更为 170,068.1355万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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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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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
资公司承担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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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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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首席技术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首席技术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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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纤维、纱线、
面料等纺织品、印染品的制造、进出口贸易;
棉花的种植、加工、销售;纤维及纺纱技术
研究、色彩设计、信息咨询;企业生产所需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和技术进出口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纤维、纱线、面料等纺织品、印染品的制造、
进出口贸易;棉花的种植、加工、销售;纤
维及纺纱技术研究、色彩设计、信息咨询;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
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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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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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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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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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068.135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068.1355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0,068.135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70,068.1355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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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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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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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
价认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资的财产除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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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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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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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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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赠与、继承和质押。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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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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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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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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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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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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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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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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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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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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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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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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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
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其中董事会提名候选董事人数应占
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数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
上。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
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四十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
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董事候选
人。其中董事会提名候选董事人数应占公司
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数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
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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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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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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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
|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
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在下列
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该以公司最大
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以任何形式剥夺
公司财产,包括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以任何形式剥夺
其他股东权益,包括分配权、表决权等。 | 第四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
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在下列
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一)免除董事应该以公司最大利益为
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
产,包括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他股
东权益,包括分配权、表决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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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
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
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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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
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
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上市公司总裁、副总裁、总
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
术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上市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
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首席技术
官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
服务;
......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
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
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
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首席技术官等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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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
(三)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 |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
司财务独立:
(一)将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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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 | ......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
资产;
...... |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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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
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
整:
(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
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
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
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
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
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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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
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
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
决策。 |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
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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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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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
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
回答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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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 |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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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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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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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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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需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
担保的,公司根据损失和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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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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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的2/3即
7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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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规定的其他地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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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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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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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
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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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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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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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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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
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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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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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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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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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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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 |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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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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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催
告程序。 |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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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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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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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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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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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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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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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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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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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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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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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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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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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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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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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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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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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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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八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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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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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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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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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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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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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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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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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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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
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
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
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
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
之三以上通过。
收购方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反恶意收购
条款的修改,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
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
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
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
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
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
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
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
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会
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
上通过。
收购方对本章程中关于反恶意收购条
款的修改,应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
存在违反本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
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
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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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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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股东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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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
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
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
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
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
项作简要介绍。关联股东应回避而不参与表
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
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结果
具有法律效力。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
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
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
关联股东可以依照股东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
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
作简要介绍。关联股东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
主持人应宣布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
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结果具
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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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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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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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
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采
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非
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董事会审
核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
制度,即在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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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
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的表决权
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向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股东大
会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
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
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
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配的
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
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任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须符合
下列所有条件方可当选: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即
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
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2、以超过选举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表决权通过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人数小于
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3、以与选举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表
决权相同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人数(计算时包括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本身)与以超过选举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人数之
和不超过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
(四)如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
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时,股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或者监
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为新的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在同次
股东大会上重新进行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直
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为止。 | 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
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
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
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的上述累
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权将上述累
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
董事候选人。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
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
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
决权;
(三)任一董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所有
条件方可当选:
1、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
量代表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除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的过半数通过;
2、以超过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通
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小于股东会拟选举产生
的董事人数;
3、以与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相同
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时包
括该董事候选人本身)与以超过选举该董事
候选人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之和
不超过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拟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在剔除已
当选的董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为新的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会上
重新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会选举产生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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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 第九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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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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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一百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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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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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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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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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一百零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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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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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零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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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本次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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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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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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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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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 1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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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权;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
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
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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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四)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
建议或者措施;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
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
由推卸责任;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
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
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
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
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
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
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
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
(九)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
| 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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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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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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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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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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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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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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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长1人。 |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八)制定和修改董事(含独立董事)
津贴费用标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
责人、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七)制定和修改董事(含独立董事)
津贴费用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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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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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隶
属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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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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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及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事项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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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7、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和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
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具体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的任何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任何担保;
...... |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资产;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该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五十
八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具体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任何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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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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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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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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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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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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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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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现场会议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传签等方式
召开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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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
| 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
|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
战略规划;
(二)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
|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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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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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
连聘可以连任。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
| |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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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 全章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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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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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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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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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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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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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
| |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80%且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出
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现金分
红条件的情况,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
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 议上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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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
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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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
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
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
| |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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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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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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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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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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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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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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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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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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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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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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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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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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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 |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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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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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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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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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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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
| |
| |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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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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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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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但是,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
司不得在本章程中予以修改。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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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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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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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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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关系。 | 关系。 |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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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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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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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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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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