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时尚(002042):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1:26:2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孚时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5-29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条款进行全面匹配性修订,包括将“股东大会”全面修订为“股东会”、增加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条款等。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2000]79 号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2000]第37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0 年10月31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4000000002264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2000]79 号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2000]第37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0 年10月31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072553187XK。
  
  
第三条 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05年4月第三条 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05年4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13511.1万股,于2009年6月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符合条件 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255.3191万股,于2010年12月16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2011年8月15日股东大会批准 通过,公司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以2011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7,766.4191 万股为基数,每10股资本公积转增10股, 转增后,公司股本由27,766.4191万股增加 至55,532.8382万股。 经公司2012年4月20日股东大会审批 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 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5,532.8382万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55,532,838.20元;2011年度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转增后,公司股本由55,532.8382万股增加 至83,299.2573万股。 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 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4,326,464股, 新股于2017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本由83,299.2573万股变更为 100,731.9037万股。 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完成第一次股权 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5,598,000股,股本由100,731.9037 万股变更为101,291.7037万股。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于2018年6月 6 日实施完毕,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506,458,518股,股本由101,291.7037万股 变更为151,937.5555万股。 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4,278,835股, 新股于2021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本由151,937.5555万股变更为 179,365.4390万股。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 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注销,注销股 数为 92,973,035 股,公司股本由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79,365.4390万股变更为 170,068.1355万 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 资公司承担责任。删除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首席技术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首席技术官。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纤维、纱线、 面料等纺织品、印染品的制造、进出口贸易; 棉花的种植、加工、销售;纤维及纺纱技术 研究、色彩设计、信息咨询;企业生产所需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和技术进出口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纤维、纱线、面料等纺织品、印染品的制造、 进出口贸易;棉花的种植、加工、销售;纤 维及纺纱技术研究、色彩设计、信息咨询;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 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068.135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068.1355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0,068.135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70,068.1355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 价认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资的财产除外。删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赠与、继承和质押。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 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其中董事会提名候选董事人数应占 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数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 上。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 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第四十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 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董事候选 人。其中董事会提名候选董事人数应占公司 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数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 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 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在下列 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该以公司最大 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以任何形式剥夺 公司财产,包括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以任何形式剥夺 其他股东权益,包括分配权、表决权等。第四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 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在下列 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一)免除董事应该以公司最大利益为 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 产,包括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他股 东权益,包括分配权、表决权等。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 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 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 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 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上市公司总裁、副总裁、总 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 术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上市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 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首席技术 官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 服务;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 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 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 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首席技术官等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 (三)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 司财务独立: (一)将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出;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 资产;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 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 整: (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 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 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 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 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 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 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 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 决策。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 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 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 回答深交所的相关问询。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 活动。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五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需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 担保的,公司根据损失和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的2/3即 7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规定的其他地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六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 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催 告程序。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七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八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 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 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 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 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 之三以上通过。 收购方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反恶意收购 条款的修改,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 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 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 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 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 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 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 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 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会 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 上通过。 收购方对本章程中关于反恶意收购条 款的修改,应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 存在违反本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 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 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第九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 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 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 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 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 项作简要介绍。关联股东应回避而不参与表 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 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结果 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 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 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 关联股东可以依照股东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 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 作简要介绍。关联股东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 主持人应宣布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 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结果具 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 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采 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第九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非 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董事会审 核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 制度,即在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 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的表决权 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向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股东大 会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 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 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 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配的 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 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任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须符合 下列所有条件方可当选: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即 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 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2、以超过选举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表决权通过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人数小于 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3、以与选举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表 决权相同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人数(计算时包括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本身)与以超过选举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人数之 和不超过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 (四)如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 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时,股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或者监 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为新的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在同次 股东大会上重新进行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直 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为止。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 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 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 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的上述累 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权将上述累 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 董事候选人。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 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 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 决权; (三)任一董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所有 条件方可当选: 1、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 量代表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除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的过半数通过; 2、以超过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通 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小于股东会拟选举产生 的董事人数; 3、以与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相同 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时包 括该董事候选人本身)与以超过选举该董事 候选人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之和 不超过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拟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在剔除已 当选的董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为新的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会上 重新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会选举产生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为止。
  
  
  
  
  
  
  
  
  
  
  
  
  
  
  
  
  
  
  
  
  
  
  
  
  
  
  
  
  
  
  
  
  
  
  
  
  
  
  
  
  
  
  
  
  
  
  
  
第九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第九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一百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零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本次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 1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权;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 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 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四)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 建议或者措施;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 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 由推卸责任;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 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 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 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 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 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 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 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 (九)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设董事长1人。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八)制定和修改董事(含独立董事) 津贴费用标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 责人、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七)制定和修改董事(含独立董事) 津贴费用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隶 属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及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事项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7、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和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 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具体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的任何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任何担保;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资产;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该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五十 八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具体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任何担保;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删除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现场会议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传签等方式 召开和表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 战略规划; (二)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全章删除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删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删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第一百六十六条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80%且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出 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现金分 红条件的情况,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 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 议上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 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 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 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进行删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但是,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 司不得在本章程中予以修改。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有关联关系。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施行。
  
  
二、《公司章程》附件修订情况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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