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博创(000889):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1:26:11 中财网 |
|
原标题:
中嘉博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咨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5-8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 6609-6465 传真:(86-10) 6609-1616——————————————————————————————————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中嘉博创”)的委托,指派 孙平 律师、姜静如 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2025年5月3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8 楼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 陈国平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75人,代表股份合计278,718,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9.7684%。具体情况如下:(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2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26,092,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476%。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4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626,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2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序号 | 议案名称 |
1.00 | 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 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00 | 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00 | 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00 | 公司 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6.00 |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7.00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注1:以上议案为普通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 同意股数 | 占比(%) | 反对股数 | 占比(%) | 弃权股数 | 占比(%) |
1.00 | 271,260,775 | 97.3241 | 7,180,815 | 2.5764 | 277,400 | 0.0995 |
2.00 | 271,240,175 | 97.3167 | 7,179,115 | 2.5758 | 299,700 | 0.1075 |
3.00 | 271,633,475 | 97.4578 | 6,802,215 | 2.4405 | 283,300 | 0.1016 |
4.00 | 271,644,555 | 97.4618 | 6,794,535 | 2.4378 | 279,900 | 0.1004 |
5.00 | 271,339,155 | 97.3522 | 7,075,235 | 2.5385 | 304,600 | 0.1093 |
6.00 | 271,232,655 | 97.3140 | 7,187,235 | 2.5787 | 299,100 | 0.1073 |
7.00 | 271,703,955 | 97.4831 | 6,699,935 | 2.4038 | 315,100 | 0.1131 |
注2: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 同意股数 | 占比(%) | 反对股数 | 占比(%) | 弃权股数 | 占比(%) |
1.00 | 45,168,757 | 85.8282 | 7,180,815 | 13.6447 | 277,400 | 0.5271 |
2.00 | 45,148,157 | 85.7890 | 7,179,115 | 13.6415 | 299,700 | 0.5695 |
3.00 | 45,541,457 | 86.5363 | 6,802,215 | 12.9253 | 283,300 | 0.5383 |
4.00 | 45,552,537 | 86.5574 | 6,794,535 | 12.9107 | 279,900 | 0.5319 |
5.00 | 45,247,137 | 85.9771 | 7,075,235 | 13.4441 | 304,600 | 0.5788 |
议案序号 | 同意股数 | 占比(%) | 反对股数 | 占比(%) | 弃权股数 | 占比(%) |
6.00 | 45,140,637 | 85.7747 | 7,187,235 | 13.6569 | 299,100 | 0.5683 |
7.00 | 45,611,937 | 86.6703 | 6,699,935 | 12.7310 | 315,100 | 0.5987 |
注3: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 楠
经办律师:
孙 平
姜静如
2025年6月2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