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股份(0029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6月 20日(星期五)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6月 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月 2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20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 9号侨银总部大厦六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倍华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人,代表股份 283,787,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262,909,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3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人,代表股份 20,87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人,代表股份 42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人,代表股份 42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1.01选举郭倍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6,04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23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6%。 郭倍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韩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0,3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 韩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夏冠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0,3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7%。 夏冠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周丹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5,53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72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5%。 周丹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2.01选举孔英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0,64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82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 孔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刘国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0,3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7%。 刘国常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韦锶蕴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4,2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2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4%。 韦锶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3.01选举郭启海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1,0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2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 郭启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任洪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83,363,13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32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8%。 任洪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691,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 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181%;反对 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73%;弃权 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691,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 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同意 3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47%;反对 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07%;弃权 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691,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 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同意 3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47%;反对 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73%;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5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韩丹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262,848,512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6%;反对 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7%;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714%;反对 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07%;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周昊臻律师和杨小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备查文件 1.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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