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职工董事相应条款,将《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删除。本次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7324826746。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自实际离
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本款所称“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从该
等股东提出相关请求之日往前推算。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权益,如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章程所称“社会公众股股东”指除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
外的公司股东。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
|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第一大股东适用本节规定。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决议;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3.13条的规定外,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
易,但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3.10条、第6.3.11条可以申请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免于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除外;
(十四)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决议;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 第五十一条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6.1.9条和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外,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4
条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
第四十八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第五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一
般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股东对某项提案是否符合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有疑义时,股东大会可对该提
案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先行表
决。 | 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应当审核临
时提案是否符合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对于符合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临时提案,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对于不符合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提案,召集
人应当告知提案人,其提案不符合本章程的
规定,建议其撤回。如提案人坚持不撤回,
则召集人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 | 删除 |
补充通知。 | |
第六十六条 涉及发行股票、债券等需要报送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
提出。 | 第七十一条 涉及发行股票、债券等需要报送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应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且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其结束时
间应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
点。……。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除有不可抗
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等合理原因,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因不可抗力股东大会确需延
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变。 | 第七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 | 第七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 |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
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删除 |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员工持股计划;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深圳证券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 |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
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时,股
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
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
| 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
第九十三条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
事和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向
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依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亦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十天送达公司。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依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罢免的方式和程序
为:(一)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不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的,提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有
权提出罢免。提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将拟罢免的董事、监事名单及有关事实和
理由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提交召集人。
(二)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将被要求罢免的 | 删除 |
董事、监事以单独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独立董事的罢免应遵守本条的规定,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当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一百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〇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一百〇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对每一提案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
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为自然人。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
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侵占或接受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权;
(十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将本
章程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
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
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
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
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
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
除外。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
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 | 删除 |
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时方能生效。余
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
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二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为一年或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的其他年限,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
纳税。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
括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六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
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六)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三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三百万元;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上述(一)至(六)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七)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为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有权审批以下交易
事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的交
易;……。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有权审批以下交易事
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交易;(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的交易;……。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
书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书面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
要时,也可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
|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决策、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董事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对董
事会审批权限以下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就对
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九)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
的授权就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事项作出决定;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 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季度报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
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股东权益变动表;
(5)附注。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前述(1)、
(2)、(3)和(5)项。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
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 |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
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相
关政策:……。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说明会、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提供便利。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相
关政策:……。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事项进行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
会、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提供便利。
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
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须对中
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
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
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
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
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宜发言。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第(一)、
(二)、(四)项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短信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
章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第(一)、(二)、
(四)项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五)处理资产、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 | 删除 |
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三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〇一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二百〇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有第二百二十条
第(一)、(三)、(四)、(五)项情形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条款序号及标点的调整、根据《公司法》将“股票”调整为“股份”、将“监事会”或“监事”等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等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或修订范围较广,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