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科技(002296):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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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1:21: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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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辉煌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对照表

证券代码:002296 证券简称:
辉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河南
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
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1.全文“股东大会”相关表述;
2.全文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职责和
表述。 |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
2.全文“监事会”“监事”相关职责和表述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和表述。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日常
事务。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新增 |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新增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新增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
|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
集。
特殊情况下公司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具体程序依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等权
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行使股东
权利如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的,在公司依法
披露相关信息前,股东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新增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新增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新增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新增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新增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所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新增 |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
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
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 | 删除 |
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
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
持续运行情况。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议题全部审议结果、形成
决议并经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后,股东会主持
人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
因导致股东会无法进行时,股东会主持人也
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除以上修订外,本次修订还对整体结构、全部内容进行归纳整理,涉及新增、删减、合并、分列、相应章节条款编号调整及相关标点符号调整等,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 6月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
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2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