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科技(002296):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1:15:52 中财网
原标题:辉煌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以兼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公司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解聘、升级、加薪、奖惩与辞职;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决定公司日常经营贷款事项;
(十)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方案,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一)依据公司《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的规定》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协议或合同的签署;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受总经理委托管理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债权人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及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7.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者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者主持。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本部有关人员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集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行管部负责,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原则上不得穿插临时会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决议或者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会议内容和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根据公司章程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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