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螳 螂(002081):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1:15:39 中财网

原标题:金 螳 螂: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1 证券简称:金螳螂 公告编号:2025-031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 司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商资一批[2004]242号文)批 准,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320000608285139H。第二条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商资一批[2004]242号文)批 准,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现登记机关 为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号为:91320000608285139H。
第三条 公司 2006年 10月 23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万股,于 2006 年 11月 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 2006年 10月 23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400万股,于 2006年 11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 99 号。邮政编码:215000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 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 99 号,邮政编码:2150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董 事长聘任、解聘办法一致。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新增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发起人为:苏州金螳螂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GOLDEN FEATHER CORPORATION,持有股份数分别为: 652,805,330股、635,042,264股。公司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4,000,000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655,323,689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55,323,689股。公司经批准发行总股份数为 2,655,323,689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655,323,689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或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 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决议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 定。删除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情况(包括股东的 出质),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全资子公司不设监 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一)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 批准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 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等交易,具体标准如下: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 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 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中,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 规定为准。(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 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中,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 规定为准。(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公司在 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提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中,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
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人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指定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明 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或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布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布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第七十二条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年。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 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 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 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关联股东是否 应当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说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 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 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股东有权 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 可分散使用。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与会每位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与会每位股东在选举董事时 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位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 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 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 事或者监事; (三)每位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 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 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 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 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 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 的人数; (二)每位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 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 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 (三)每位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 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 (四)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与会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 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所有的投 票 权总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 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 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 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 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 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 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 于 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 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 该股 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 权; 3、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 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 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 有效。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 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 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该决议 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第一百零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一般不超过 3年。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名,可设副董事长若干名,设独立董 事三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风控合规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职工代表董 事 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0.5%的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0.5%的交易。 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中,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 规定为准。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中,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 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中,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 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 下权力: 1、签发公司基本制度及其他重要文 件; 2、签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文件; 3、签发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 东会推荐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文 件; 4、签发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已通过的 文件; 5、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 对外文件、合同、协议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通知方式包 括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 方式。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 2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 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有义务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 2日前以书面或者《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 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有义务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 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 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 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 决议草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电子通信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 真、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并做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包括现场签 名和电子签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包括现场签名和电子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年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负责公司合规管理 和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 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人,由董事会聘 任和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人,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决定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批准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质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决定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3 年,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第一百五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连聘可以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责由总经理制 定,向董事会负责。
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责由总经 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除外。公司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当年 累计可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按照合并报 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 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 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 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前款所述特殊情况为: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按照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 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来确 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 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 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任何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本项所述特殊情况为: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 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3、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等原 因导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 同期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公司经营性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以自有资金 进行收购资产、对外投资、购置重大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十。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 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等原 因导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或公司经营性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 4、公司未来 12个月拟以自有资金 进行收购资产、对外投资、购置重大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营管理 层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定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应当通过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或者由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条件的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 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 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营管理 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 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 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 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应当通过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该等提案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 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 方式等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 方式等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 方式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送 的传真机记录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发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发出的,发送的传真机记录显 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 1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 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为送
出电子邮件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以电话送出的,视为立即送达。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短信等通信 形式送出的,视为立即送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登载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资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剩余资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第十二章 附 则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布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 起施行。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原各条款涉及序号的变动相应顺延。具体内容以工商登记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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