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00200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1:14:1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兰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 ESG 愿景、ESG 发展战略规划、ESG 治理架构、ESG 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符合公司发展的ESG实质性议题并提出建议、对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报告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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