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00200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者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者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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