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 |
2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5,718,940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0,434,622
元。 |
4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5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6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8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
9 | 第十六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0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15,718,940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40,434,622股,均为普通股。 |
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13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
15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6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17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18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19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20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1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22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23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 |
24 |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25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 删除(序号顺延)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26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7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28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29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30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3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3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33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34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
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35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36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37 |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38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39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0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1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2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和理由。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43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4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45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46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47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48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49 | 第六十八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 第七十三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 |
50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51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2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53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
54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55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56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57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执行。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二)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适用累积投票
制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董事选举办法执行。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候选
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二)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58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 第九十三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59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60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照
规定设立纪委。
本章程所称经营管理层是指总裁(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
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经营管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同时,按照规定设立纪委。
本章程所称经营管理层是指高级管理人员。 |
61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62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63 | 第一百零一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六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64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65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66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并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 |
67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68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69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70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71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
72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3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74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7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
(七)决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捐赠或赞助事项;
…… |
76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77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78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7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董事会会议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80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81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82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
83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84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85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86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87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88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89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90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91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2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93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94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95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96 | 第七章 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97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98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99 |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0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 删除(序号顺延) |
101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删除(序号顺延) |
102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 删除(序号顺延) |
103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序号顺延) |
10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 删除(序号顺延)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
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
换。
监事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
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 |
105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 删除(序号顺延) |
106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序号顺延) |
107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删除(序号顺延) |
108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序号顺延) |
109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序号顺延) |
110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序号顺延) |
111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 删除(序号顺延)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12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序号顺延) |
113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序号顺延) |
114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序号顺延) |
11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序号顺延) |
116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17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118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
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119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120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121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
122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123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24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25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126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127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 删除(序号顺延) |
128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129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130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131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条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32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
133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34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35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36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上通过。 |
137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38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39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40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141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2 |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43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