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60306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年4月 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0日下午 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7号 41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月 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180,83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411%。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036,0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7%;反对 13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1%;弃权 8,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041,9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7%;反对 130,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1%;弃权 8,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017,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3%;反对 138,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1%;弃权 25,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5,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1%;反对 140,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1%;弃权 25,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4,9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10%;反对 140,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0%;弃权 25,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9%%。 5、 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21,5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23%;反对 133,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4%;弃权 2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6、 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20,9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9%;反对 13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7%;弃权 28,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072,16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276%;反对 14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58%;弃权 3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2,1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276%;反对 144,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58%;弃权 2.686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9%。 8、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2,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5%;反对 139,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4%;弃权 28,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9、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3,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4%;反对 138,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8%;弃权 29,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 10、 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7,9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0%;反对 140,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 32,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1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8,6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4%;反对 130,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8%;弃权 3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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