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688297):中无人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6月 目录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7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现场办理签到手续,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应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现场计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参加监票、清点。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并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六、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 七、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无人机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5)。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经一路39号成都成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三)会议召集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现提请股东大会就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具体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之后的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上述三年内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如在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一) 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之后的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上述三年内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二) 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三) 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0.5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30.46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9%;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0.5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65.23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52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决议后,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顺利、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3.办理回购股份的转让或注销相关的事宜; 4.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中无人机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20)。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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