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603798):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6月)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真实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状况。 3、平等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4、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要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构建真诚信赖的投资者关系。 5、主动性原则:实现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加强主动推介,挖掘、发现公司的投资价值,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6、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环境、社会和治理(ESG)。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证券专业人士。 4、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4、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分析师组织的会议或说明会。 5、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上证E互动、业绩说明会。 6、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7、现场参观调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8、公司组织的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推介活动。 公司保证投资者上证E互动、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及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同时避免参观者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相关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资本运营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其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4、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或投资者参加。 5、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6、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 8、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关系。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确保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报告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未经明确授权,严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主要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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