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青岛
科技股份有限4.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8.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重点修订新旧对照表如下: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职工、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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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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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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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十二条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二条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6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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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8 | 第二十八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 第二十八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
|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9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四)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历史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四)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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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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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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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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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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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允的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14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
| |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15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6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 | |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 |
| | |
| | |
17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18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19 |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20 |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
| | |
|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21 |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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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和上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和
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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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24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25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6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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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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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28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七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29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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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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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32 |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33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34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一并作为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35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36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37 |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
提名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名;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持有时
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监事(不含职工监
事)候选人;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
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
提名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
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在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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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
| 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39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如无特别约定,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如无特别约定,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计算。 |
40 |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
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41 | 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42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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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九十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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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其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应对公司负
有其忠实义务。 |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
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应对
公司负有其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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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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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新增 |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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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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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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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三节董事会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
事长一名。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
47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票;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票;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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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一百〇九条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行
为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要求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行为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要求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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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 |
50 |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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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新增 | 第四节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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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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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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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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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54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六)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六)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55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 (二)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文件和会议记录、股东资料等,负责保管董事会
印章;
(三)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四)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
(五)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责。 | (二)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文件和会议记录、股东资料等,负责保管董事会
印章;
(三)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等相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四)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
(五)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责。 |
56 | 第一百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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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58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9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
6、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1)董事会制定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公司将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
6、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1)董事会制定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董
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将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60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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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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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62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