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601186):中国铁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资者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 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议。公司合理、妥善安排相关活动,避免来访人员获得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全程 参加调研。 第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总 会计师、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 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会议召开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相关要求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定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需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 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 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 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按照公司市值管理领导小组的 总体部署,在市值管理工作专班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秘 书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组织和协调。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专班成员部门、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要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性培训。鼓励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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