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601186):中国铁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 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和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 治理研究和相关事务,承担股东会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筹备董 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为董事会运行提供支持和服务,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履 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沟通 协调董事会运行、董事履职支撑服务等事项;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五)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 案、制定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 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市地交易所问询;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地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履职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总裁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 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 选 任 第十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境内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公司主营 业务的行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有三年以上从事 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有良 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 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五)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或取得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其委任资格的豁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推荐。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 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应通过董事会现场会 议讨论及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辞任有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 如果离职,必须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材料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资格培训或任职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 书或任职培训证明,或拥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提交 董事会秘书个人信息、董事会秘书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并 及时关注反馈意见。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公司应当做好董事会秘书信息的维护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任 期结束或者提前离职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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