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赛维时代(301381):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81 证券简称:赛维时代 公告编号:2025-034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总额度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26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2025年度各项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50.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保障上述综合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高于 70%(含)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30.8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0.2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前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00000922-2025年前海(保)字 0173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云商”)向工商银行前海分行申请的 2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网络”)、全资子公司香港兰玛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兰玛特”)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了《保证函》,共同为全资子公司华成云商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 2000万美元(按担保合同签订日 2025年 6月 20日美元对人民币即期汇率 7.1695换算的相应人民币金额约 14,339.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对主债权总额不超过 2000万等值美元提供担保,赛维网络对主债权总额不超过 1500万等值美元提供担保,香港兰玛特对主债权总额不超过 1500万等值美元提供担保。 (三)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证函》,公司为香港兰玛特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 500万美元(按担保合同签订日 2025年 6月 20日美元对人民币即期汇率 7.1695换算的相应人民币金额约3,584.75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5年 6月 26日 2.注册资本:23,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 6号 701 4.法定代表人:陈文平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网页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不含影视制作等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设计;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装设计;服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医疗用品及器材、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防护口罩、消毒产品经营、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测温仪、一类、二类医疗用品及器械的销售(需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9.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10.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香港兰玛特有限公司(HONGKONG LINEMART LIMITED) 1.成立时间:2015年 4月 28日 2.注册资本:2,341,641港元 3.注册地址: 74 BONHAMSTRAND SHEUNG WAN HK 4.法定代表人:陈文平 5.公司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6.主营业务:境外线上线下销售 7.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9.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10.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保证函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华成云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与工商银行前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00000922-2025年前海(保)字 0173号)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 3.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就华成云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担保金额:主债权总额不超过 2000万等值美元 4.保证范围:融资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结算金额、提前终止应付额、银行支出的费用、成本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金额,以及因融资协议、主协议、与融资或交易相关的各担保协议(若有)和本保证函的执行/实现而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和拍卖费用(若有)(无论由本保证人和/或借款人单独产生或与他方共同产生)。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签署之日起算,至以下更晚的日期起满三年之日终止:该等协议下的最后一个还款日或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 (三)赛维网络就华成云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的《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深圳市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债权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担保金额:主债权总额不超过 1500万等值美元 4.保证范围:融资协议项下债务人的 1500万等值美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结算金额、提前终止应付额、银行支出的费用、成本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金额,以及因融资协议、主协议、与融资或交易相关的各担保协议(若有)和本保证函的执行/实现而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和拍卖费用(若有)(无论由本保证人和/或借款人单独产生或与他方共同产生)。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签署之日起算,至融资协议项下的最后一个还款日起满三(3)年之日终止。 (四)香港兰玛特就华成云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香港兰玛特有限公司 2.债权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担保金额:主债权总额不超过 1500万等值美元 4.保证范围:融资协议项下债务人的 1500万等值美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结算金额、提前终止应付额、银行支出的费用、成本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金额,以及因融资协议、主协议、与融资或交易相关的各担保协议(若有)和本保证函的执行/实现而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和拍卖费用(若有)(无论由本保证人和/或借款人单独产生或与他方共同产生)。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签署之日起算,至融资协议项下的最后一个还款日起满三(3)年之日终止。 (五)公司就香港兰玛特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香港兰玛特有限公司 4.最高债务金额:不超过 500万等值美元 5.担保业务范围:主协议项下债务人的 500万等值美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结算金额、提前终止应付额、银行支出的费用、成本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金额,以及因融资协议、主协议、与融资或交易相关的各担保协议(若有)和本保证函的执行/实现而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和拍卖费用(若有)(无论由本保证人和/或借款人单独产生或与他方共同产生)。 6.保证期间:自签署之日起算,至以下更晚的日期起满三年之日终止:主协议下的最后一个还款日、到期日、结算日或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视情况而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合计 31.0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前年度审议通过并签署的存续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5.98%。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实际已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 203,906.30万元人民币(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86%,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前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保证函》; 3.赛维网络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的《保证函》; 4.香港兰玛特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函》。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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