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20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20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号威大科技园 B座 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1人,代表股份 107,249,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76%。 权股份总数的 25.0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0人,代表股份 1,728,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0人,代表股份 1,728,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0人,代表股份 1,728,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8%。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61,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6%; 反对 57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7%; 弃权 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关联股东吴超先生、刘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95%; 反对 57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88%; 弃权 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6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2%; 反对 57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1%; 弃权 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关联股东吴超先生、刘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9,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3%; 反对 57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19%; 弃权 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58,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9%; 反对 57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1%; 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关联股东吴超先生、刘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017%; 反对 57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19%; 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苏清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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