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600810):神马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8号)的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 马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3,000.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364.72万元。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2日存 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182号)。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拟使用已终止的“年产24万吨双酚A项目(二期)” 剩余募集资金中的32,800.00万元实施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 20 6 27,300.00 有限公司“ 万吨尼龙 切片项目”、使用剩余募集资金中的 万元实施全资子公司河南神马艾迪安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己二腈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因公司新增募投项目“20万吨尼龙6切片项目”和“5万吨己二腈 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神马艾迪安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同时,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神马艾迪安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公司为“甲方一”,子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神马 艾迪安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为“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 “ ” 行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二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二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二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1 ——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滋楠、程宣启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 8、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 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支付申请上的资金用途与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用途是否一致。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事先通知甲方知悉,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被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全部资金,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将专户中的全部资金,按照甲方要求转入其他银行指定账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