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00280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8:26:15 中财网
原标题:吉宏股份: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在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 意的意见(如适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详细尽调等,形成尽调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投资期限、投资范围、预期收益、受托方介绍、项目实际情况等。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投资管理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在委托理财的审批范围内与受托方签订相关委托理财协议等文件;
(三)在理财业务存续期间,应随时关注投资标的、受托方以及相关市场产生的重大变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风险预警,做好投中和投后管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作为理财产品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发出预警,报送公司总经理和风控。在触发相关预警指标后不晚于 T+1日(T日为风险触发日)发送预警提示及相关预案,并在月度理财盘点报告中说明风险预警所提到影响产品的后续处理安排;
(五)完成理财投资后,应及时对理财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合同、产品估值表、付款回单、对账单、月报等重要资料,并统计当月净值类产品收益;
(六)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或者期间利息支付日,负责跟进赎回理财本金和利息流程,并跟进资金到账情况;
(七)建立台账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管理,确保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及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并在理财累计发生额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时配合证券部进行公告。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进行法律审核。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统一建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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