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日升(300118):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7:46:20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51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2日、2025年 5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15,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78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31,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6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年 6月 20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6,000万元。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20,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62,219.66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36,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62,219.66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 7月 19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号 1号楼三楼(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西路 8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5-3-31(未经审计)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1,448,311,363.551,602,906,047.18
负债总额1,144,547,751.641,300,716,289.91
净资产303,763,611.91302,189,757.27
财务指标2025年 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90,958,070.191,232,294,178.52
利润总额644,222.7117,306,855.87
净利润360,382.5420,284,436.55

三、合同基本情况
2025年 6月 20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 257006号)(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宁波双一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6,00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年 6月 2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3,152,026.70万元人民币(以 2025年 6月 20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73.14%和 274.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897,046.25万元人民币(以 2025年 6月 20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20.82%和 78.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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