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安达维尔(300719):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7:46:19 中财网
原标题:安达维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5-042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相应担保。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 担保进展之一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设备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航空设备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航空设备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担保进展之二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分(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分(支)行的4,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航空设备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航空设备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06月05日
3、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1层1112室
4、法定代表人:葛永红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维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航空器及零部件、机器人、地面飞行训练用空战模拟器、通信设备、航空模型、航海模型、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专业训练健身器材、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含智能车载设备、仪器仪表、立体仓储及物料搬运设备、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制造家具、仪器仪表;制造飞机零件、配件、测试设备(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表面处理作业);制造改装汽车;制造航空相关设备、航天相关设备、海洋专用仪器、机电组件设备、数控连续搬运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航空设备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03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1,078,396,035.75 1,134,904,133.69
负债总额 712,387,002.16 762,302,844.02
其中:银行贷款 198,787,867.35 190,720,575.30
流动负债 678,151,421.37 746,394,930.00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366,009,033.59 372,601,289.67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第一季度 2024年度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61,010,867.75 362,437,495.74
利润总额 -9,396,219.87 -14,181,196.98
净利润 -6,719,541.04 -5,256,921.22
9、资信情况:航空设备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银行授信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3、债务人: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1,000万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8、保证期间:
8.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8.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三年。

8.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交通银行授信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分(支)行
3、债务人: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 5、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4,000万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为26,296.55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1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分(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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