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旋风(600172):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7:36:03 中财网
原标题:黄河旋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证券代码:600172
目录
一、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
二、具体议案内容.....................................3
1、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融资的议案.............3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4
二、具体议案内容
1、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融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将位于长葛市部分自有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为“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00011779号”、“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00001922号”、“豫(2017)长葛市不动产权第0000287号”等,合计建筑面积为107,199.76平方米);位于长葛市部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为“豫(2020)长葛市不动产权第0005527号”、“豫(2020)长葛市不动产权第0005526号”、“豫(2017)长葛市不动产权第0000142号”合计面积为257,489.92平方米)作为抵押,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融资,总金额不超过13,700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利率不超过5%。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7日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2/3以上通过。
3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5新增:第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7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8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9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0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11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12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及 其人数根据需要而设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 代表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3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等公司资金、 资产运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 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二 十以内(含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的决 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 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
14修订第五章董事会相关内容
15全文取消监事及监事会,由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
16“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 东会”。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内容详见修订后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