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橡胶(603049):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049 证券简称:中策橡胶 公告编号:2025-009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6日,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策橡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55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A股)87,448,56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6.5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066,358,04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3,677,299.4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32,680,740.56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5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5]12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新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疆支行和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1”,开户主体公司简称“甲方2”,两者统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周伟、楼黎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注1: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疆支行的监管协议由其上级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签署,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的监管协议由其上级银行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注2:其中与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中,额外约定:(1)需要遵守泰国相关法律法规;(2)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在与泰国的三方协议当中,会使用支取日汇率的等值美元和泰铢金额;(3)泰国协议未包含第十条所提及的需要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注3:其中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签订的三方协议中,额外约定:(1)专项账户不可通兑、取现,不使用可转让的支付结算凭证,不配置单位结算卡,不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财资平台等电子渠道,如开通企业网银需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划款;(2)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仅可支取回专户;(3)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审核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无误后可为其办理划款。乙方仅对甲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核。甲方在乙方预留印鉴,甲方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提前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加盖与提供给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经审查表面符合募集资金用途,划款指令要素齐全,印章核对无误的,乙方应将款项及时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若审查后,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甲方未能改正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丙方;(4)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5)如当事各方对该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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