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00201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 6月 19日(星期四)下午 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19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5,340,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7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0,353,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986,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62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096,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9,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517,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逐项审议表决,方祥建先生、章周虎先生、李建军先生、冯忠波先生、张秀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方祥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27,528,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067%; 1.02选举章周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6,19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43%; 1.03选举李建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6,076,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43%; 1.04选举冯忠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6,195,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43%; 1.05选举张秀平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6,195,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方祥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30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932%; 1.02选举章周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196,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97%; 1.03选举李建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07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783%; 1.04选举冯忠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19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97%; 1.05选举张秀平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19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逐项审议表决,刘金平先生、胡杰武先生、严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刘金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86,475,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0%; 2.02选举胡杰武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86,455,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77%; 2.03选举严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86,455,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刘金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23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229%; 2.02选举胡杰武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211,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43%; 2.03选举严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211,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97,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反对 50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53,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1%;反对 50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4%;弃权 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本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810,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 50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6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5%;反对 50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4%;弃权 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80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 50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63,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2%;反对 50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2%;弃权 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74,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反对 54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30,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1%;反对 54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8%;弃权 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7、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9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反对 518,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1%;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53,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9%;反对 518,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0%;弃权 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8、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697,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0%;反对 585,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5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9%;反对 585,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8%;弃权 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87,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2%;反对 52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4%;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4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0%;反对 52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9%;弃权 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69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2%;反对 6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54,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7%;反对 6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6%;弃权 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97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2%;反对 52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4%;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08,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1%;反对 52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8%;弃权 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97,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反对 51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5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3%;反对 51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6%;弃权 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42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24%;反对 3,84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2%;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18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46%;反对 3,84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23%;弃权 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