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601121):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葱岭能源”或“标的公司”)8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JAAN INVESTMENTSCO.LTD.购买葱岭能源5%股权,并向包括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葱岭能源87%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葱岭能源100%股权,葱岭能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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