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科技(8736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9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1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或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独立董事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的人数不符合要求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委员人数符合要求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 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 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 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 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 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 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 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 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 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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