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禧科技(3002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5-34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存在审议未通过议案的情况,议案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5年6月19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公司总部会议室(暨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3、召集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谭文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756,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7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117,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64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117,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64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56,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193%;反对 1,8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4%;弃权17,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7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841%;反对1,8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99%;弃权17,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584,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489%;反对 1,9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5%;弃权17,3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06,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72%;反对1,9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9%;弃权17,3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8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85,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639%;反对 2,1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2%;弃权17,646,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707,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998%;反对2,1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54%;弃权17,646,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845,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305%;反对 2,4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9%;弃权17,5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122%;反对2,4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9%;弃权17,5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99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51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50%;反对 1,9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7%;弃权17,37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41,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86%;反对1,9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3%;弃权17,37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1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151%;反对 3,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7%;弃权17,54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834,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40%;反对3,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77%;弃权17,54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83%。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19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980%;反对 3,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7%;弃权17,679,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81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29%;反对3,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5%;弃权17,679,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5年非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79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48%;反对 2,9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63%;弃权17,5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968,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138%;反对2,9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14%;弃权17,5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4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谭文钊、林登灿、张德清、傅轶、谭映儿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710,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994%;反对 2,8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8%;弃权17,348,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5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33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507%;反对2,8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0%;弃权17,348,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5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11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62%;反对 2,3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弃权17,387,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741,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95%;反对2,3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2%;弃权17,387,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657,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04%;反对 1,8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0%;弃权17,363,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8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854%;反对1,8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0%;弃权17,363,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31,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16%;反对 2,2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54%;弃权17,543,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654,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353%;反对2,2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1%;弃权17,543,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1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15%;反对91,699,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376%;弃权340,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56%;反对72,322,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67%;弃权340,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7%。 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79,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693%;反对 2,2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9%;弃权17,93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301,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135%;反对2,2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4%;弃权17,93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袁月云、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银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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